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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法规|《科研建筑设计标准》JGJ91-2019,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

2019-12-06 

核心提示:《科研建筑设计标准》为行业标准,编号为JGJ91-2019,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。






《科研建筑设计标准》公告


     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《关于印发<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、修订计划>的通知》(建标[2009]88号)的要求,规范编制组经广发调查研究,认真总结实践经验,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,并在广泛征求的基础上,制定了本规范。
    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:1.总则;2.术语;3.基地和总平面;4.建筑设计;5.安全与防护;6.室内环境;7.给水排水;8.暖通空调;9.建筑电气;10.动力管道。
    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:1、将原科学实验内容归类为科研实验,并增加科研办公、科研展示、科研教学、科研试验及野外科研等内容;2、增加了室内环境的技术内容;3、对原规范各专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。
    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。
    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,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。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,请寄送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(地址:北京市中关村北一街4号,邮编:100190)。
        本规范主编单位: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
        本规范参编单位:
        本规范参加单位:
        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:
        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:

1 总则

1.0.1 为使科研建筑设计做到坚固持久、技术先进,环保节能、经济适用,同时确保科研人员的安全、健康和科研建筑周围环境的安全,制定本规范。

1.0.2 本规范适用于科学研究机构、工业企业、高等院校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科研建筑设计。其它类同的科研建筑设计参照执行。本规范不适用于生物安全实验室、动物实验室。

1.0.3 科研建筑根据科学领域与研究方式不同,分为科研实验、科研办公、科研展示、科研教学、科研试验、野外科研等建筑类别。

1.0.4 科研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
2 术语

2.0.1 科研实验 Scientific Research Laboratory 
    以科学实验空间为主体,其他科研空间为辅的科研建筑空间。

2.0.2 科研办公 Scientific Research Office
    以办公空间为载体开展科研活动的建筑空间,涵盖研究工作室、行政管理室、学术活动室、图书资料室及服务用房等。

2.0.3 科研展示 Scientific Research Exhibition
    以科研展示空间为主体,其他科研空间为辅的科研建筑空间。科研展示是用于陈列、展览有关科学研究和实验成果的空间,包括展览空间、仓储空间和公共服务空间等部分,一般为独立展厅或展廊、展馆等。

2.0.4 科研教学 Scientific Research Education
    以科研教学为主要目的,其他科研活动为辅的科研建筑空间。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教学实验室、辅助用房和公共用房。

2.0.5 科研试验 Scientific Research Test
    以科研试验空间为主体,其他科研空间为辅的科研建筑空间。科研试验是工业产品或材料在研制、生产、维修过程中性能测试的场所,试验空间由单一的测试间或一系列专业试验室组成。由试验用房、试验辅助用房、公用设施用房等组成。

2.0.6 野外科研(观测站) Field Scientific Research (Observation Station)
    以野外科研活动为主体,其他科研空间为辅的科研建筑空间。建设在野外、有长期驻站人员,用于开展生态、大气、环境等学科的观测、研究、实验以及示范工作的建筑,观测实验室用房、生活辅助用房和配套设施用房组成。分为观测台站、本底监测台站、实验台站、研究台站、示范台站、综合台站等。

3 基地与总平面

3.1 基地选址

3.1.1 科研园区选址宜靠近当地高等教育、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,专业性强的科研试验空间宜靠近相关专业产业区。

3.1.2 科研园区选址应有利于科学家开展科研工作,同时应兼顾科学交流、科普工作和教育、生活等相关活动,但不宜靠近居住区,如临近居住区,应设置隔离带。

3.1.3 科研园区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,应节约用地,不占或少占耕地,并预留发展空间。

3.1.4 科研试验建筑选址应选择环境噪声低、清洁、振动及电磁辐射影响小、交通方便的区域,远离有爆炸和火灾危险、散发腐蚀性和有毒气体、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场所,并位于其全年最小风频率下风向的基地。

3.1.5 野外科研观测站基地应根据台站建设等级与规模、设备设施重要程度与价值、科学研究观测任务内容与特点,依据当地水文地质条件,采用国家相应标准进行选址。

3.1.6 野外科研观测站基地必须具备通向临近公路、铁路、河运航道、海运航道和飞机场的交通条件,必要时须建有直升机起降场地。

3.2 总平面

3.2.1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近远期建设计划,统一规划设计,宜集中布置,节约用地,预留发展空间,宜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。

3.2.2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科研工作的要求,总体布局合理、功能分区明确、交通组织顺畅。

3.2.3 住宅不宜建在科学实验区内,当建在同一区域内时,应相互分隔,另设出入口,并应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定。

3.2.4 科研实验办公区、生产试验区、居住生活区、配套服务区、对外接待区等区域宜分开设置,并联系方便、互不干扰。

3.2.5 科研工作区域与居住生活配套区域应分开设置,分设出入口;公共服务设施宜与工作区、生活区有便捷联系。

3.2.6 科研展示空间及具有对外接待性质的配套建筑,宜沿街独立布置,设独立出入口,人流车流避免干扰其他建筑。

3.2.7 使用有放射性、爆炸性、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空间宜与主体分开设置,独立建设,在总平面布局中应符合有关防火疏散、安全防护、环境保护的规定。

3.2.8 有污染物排放的科研建筑及构筑物,宜远离宿舍、公寓、住宅等居住建筑布局,应布置在当地主导风向的下方,同时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要求。

3.2.9 科研试验的主要噪声源宜相对集中,远离非噪声作业区、行政及生活区等要求安静的区域,并与场区边界保持适当距离。

3.2.10 野外科研观测站基地及其周边,应根据需要设置桥涵、堤坝、护坡、挡土墙、排水沟槽、防兽网、防畜围栏等必要的工程和防护设施。

3.2.11 野外科研用房应避免布置在低洼地带、行洪地带、滑坡和泥石流多发区、潮间带、沼泽地等,当上述条件不能满足时,应采用相应的工程建设措施和防护措施。

3.2.12 野外科研建筑设置和示范基地及设施的距离和出入口,应根据使用功能核定。有隔离需求的野外科研观测站,应将观测实验用房、生活辅助用房以及配套设施用房分开设置。

3.2.13 总平面设计应设置无障碍设施,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无障碍设计规范》GB 50763的有关规定。

3.2.14 环境与绿化设计应符合国家、地方相关规定。绿化植物品种的选用应有利于净化空气、防止污染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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